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前述法律规定的第一款:“重婚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和认定呢?
重婚,较好理解,即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重婚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之处在于,已婚者都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不同之处在于事实婚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也不同于出轨,出轨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重婚、与他人同居、出轨均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其中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性质更为严惩,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不能机械运用法律,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