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创造世界,奋斗成就伟业。自从吉林市被迫按下暂停键,防疫工作人员、医疗志愿者、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纷纷冲向抗疫第一线,与此同时还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在各自岗位上发光发热,哪怕居家隔离期间也要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在这场疫情防控工作战疫中,他们是最辛苦的奋斗者,是义无返顾的逆行者,更是值得尊敬的劳动者。
值此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丰满法院向广大劳动者致敬!
面对疫情防控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工作目标,一直作为全省各级法院的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疫情最艰难的“寒冬期”,许多劳动者却面临了许多困扰。
Q: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停或拒绝支付其工资报酬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是不允许以劳动者被确诊为理由,而暂停或拒绝支付工资报酬,并且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如果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Q: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确有困难,是否可以缓发劳动者工资?
A: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对于确实受到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的用人单位,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于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简言之,就是希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主动沟通,并且有商有量,从而达到一个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式。
Q: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吗?
A: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因此,还是希望大家在疫情期间可以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共同期待抗疫胜利。
Q:劳动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怎么办,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
A: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疫情期间只能居家办公,在无法正常打卡的情况下,工作时长该如何计算呢?
A: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如有需要对劳动者规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可以采取相应的远程考勤方式,劳动者应当配合。另外,企业可以在工作群组中以通知的形式,对于工作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以此作为双方维权的依据。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应注意保存与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指示以及可显示工作内容沟通、完成时间的相关证据。
丰满法院温馨提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只存在单纯的雇佣关系,更像是“合舟共济”的命运共同体,需要彼此换位思考与互相体谅。尤其在疫情期间,需要更多的互相理解,艰难境遇越是“冷”,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就更要保有“热度”。
再次致敬疫情防控期间辛勤付出的人们,平凡而伟大的劳动者们!祝大家五一国际劳动节,节日快乐。
(丰满法院 冯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