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佳 发布时间:2022-08-26 14:09:47
小猛:大家好,今天与大家谈谈通过法院执行帮助绿色城市建设、修复生态破坏的重要方法,我们叫它“生态环境修复执行”!
以案说法
陈某荣、杨某莲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2020年7月16日至7月29日,被告人陈某荣、杨某莲夫妻二人在未办理相关捕捞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到长江流域的庐山西海鳡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毛草凹”附近水域,使用灯光诱捕、扳罾的方式捕鱼,共捕获各种鱼类共计500公斤,并向外零散出售,非法获利3500元。武宁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荣、杨某莲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野生生物资源,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食物链造成了损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承担的责任,并根据武宁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对破坏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的意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非法获利数额和损害后果、生态修复费用等因素,于2021年1月4日酌情判决侵权人陈某荣、杨某莲共同交付生态修复资金7000元用于庐山西海水域增殖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
小猛:上述案例巧妙拓展办案思路,采用了增殖放流的新执行方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绿水青山建设贡献了司法能量。
相关规定扩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的受领主体】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可以由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者专项资金账户等受领。
第三十七条 【执行和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不能进行执行和解。确有必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将和解协议内容公告。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代执行】被执行人在生效裁判指定期间,没有能力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由被执行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执行监督】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请申请执行人或者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被执行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