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上午,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安某销售有毒品、有害食品一案并当庭宣判:安某犯销售有毒品、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同时禁止被告人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长铁法院对缓刑犯首次适用禁止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多种性保健品。2022年7月9日,安某在其经营的扶余市某药房,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闫某出售其中一种性保健品。闫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从该药房内搜查并扣押了上述性保健品。经鉴定,上述性保健品均含西地那非成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该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财产刑担保财产,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