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纷纷拆掉旧的砖瓦房,盖起了砖混结构的小楼房,农村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然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容忽视。
据了解,当前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要求尚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虽然我国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但主要是针对城市住房建设制定的,农村二层及以下自建住房并不按此条例执行。目前各级城乡住建部门的管理职能仅体现在城镇及部分新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部分乡镇还没有设立监管部门。除部分美好乡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外,农村自住建房规模小、投资少、建设期短,绝大多数承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此外,农村建筑从业者以“土”工匠为主,设备简陋,施工技术参差不齐。如此,不仅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房屋质量也得不到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笔者认为,当下全国都在大力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地方政府应尽快采取措施,规范农村建房。一是要出台诸如“有关农村自住建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刚性法规,明确农村建房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条件资质,明确监管主体、范围,在设计、勘探等专业标准实施中充分考虑农村自建住房特点。二是应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监管体系,在乡镇配备专职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农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农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问责机制,除明确县(市、区)级城乡住建部门主要领导负有监管责任外,还应明确属地行政首长的管理责任,把农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纳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督促乡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定期对辖区内农村建房进行安全巡察管理。
安徽省天长市纪委监委宣金祥
编者: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建设也迎来了新一轮转型升级。这就要求从选址、规划,到设计、施工,都需要政府更专业的监管、指导。政府应尽快健全监管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对乡村施工队进行规范,开展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等,保障农村房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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