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及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代表:您们好!我们是合肥市退休工人,现就合肥市工人权利未获得尊重尤其是工人住房权及工伤补偿权问题给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及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全体代表写信,请求你们关注工人权利,督促安徽省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纠正向来的漠视、损害工人权利的做法,依法合理保障工人权利,推进安徽省及合肥市法治建设、推进合肥市的人权进步。

现就安徽省及合肥市工人权利中最突出的受到损害最严重的住房保障及工伤补偿问题分述如下:
住房保障是国企职工的应有权利,国企职工,尤其是原籍外地的,1954年上海工厂内迁合肥市随厂而来的老退休职工家庭、退伍军人转业进国企的老工人、外地招收工人及调入合肥市国企的工人家庭,应享有住房保障,计划经济时代重积累轻生活,国企在职工住房欠账较多,职工住房困难。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住房制度改革,从实物分房转变为货币化分房,1999年9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附:一、省政府《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二、《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三、《合肥市(市区)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以上文件规定了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并规定了住房补贴的标准,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政府、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了,只有合肥市国企没有执行,而且在合肥市人民政府主导的国企破产、改制中没有执行住房规定。
这造成了众多国企老职工未能享受到住房保障,甚至既未能实物分配住房又未能享受到住房货币化分配。此后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国企宿舍区的改造中甚至排除无房职工参加(如原建材三厂宿舍区的改造、纺织一、三村的改造和安拖东村所谓棚户区改造),以上述规定无房职工应享有一次性住房补贴,被剥夺,集资建房不被允许参加。
那么这些工人家庭无房居住,其损失巨大,如购买商品房则需资金至少七八十万人民币之巨(以瑶海区房产均价15000元,面积60平方亦需90万),而众多的退休工人养老金少仅2000元左右,多则3000元许,如此差距,国企工人与住房之梦无缘。这使合肥市广大外来工人家庭更是陷入困境。
合肥市1949年时尚是小县城,没有丝毫工业基础,1952年合肥被确定为安徽省省会城市,为建设省会城市,1954年内迁上海工厂到合肥,随厂来合肥的大量职工、原籍外地的退伍军人被政府安排进国企、外地招工或调入合肥市国企的职工对合肥市工业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而合肥市国企职工,尤其是这些原籍外地的职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甚至有三代人居住于16平方的缺乏厨卫的筒子楼。相信此问题并非合肥市所独有,全省其他城市也应有此情况,只是合肥市应当是最严重。
工伤保险问题,因上世纪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工会负责管理)在文革中受到破坏,财政部一纸文件就使劳动保险的社会保险转为企业保险,即工会负责的劳动保险支付职工保险福利转变为企业支付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
《劳动保险条例》与1978年国务院规定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的退休(没有年龄和工龄限制)金高于一般退休,与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金标准相同,底限高于现为离休待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金底限。此后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其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适应改革开放后的形势,规定了伤残津贴,且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且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前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变更应按照有利溯及原则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补偿。而现实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企业瞒报不报工伤,改革开放的1996年的工伤试行办法开始执行,合肥市国企改制或破产,才开始给老工伤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而对此前未落实的工伤补偿待遇则不予补发,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养老金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不予补足。
此违反法治原则,法律应坚持统一的标准,国企工伤职工分为两种规定处理,可谓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国两制”,更有公务员工伤(公伤)及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公伤)待遇标准的不同。对此不同,已经侵犯众多工伤职工的权益,如许多工伤退休工人,养老金约2200元左右,远低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伤残津贴金额,甚至低于改制企业今年退休工人约2800元的养老金,更是低于正常经营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安徽省政府在出台工伤保险法规时未依法治原则,未规定对老工伤职工按有利溯及原则执行,造成老工伤职工既未享受到老工伤法律规定的权利,又未享受到应有的现工伤保险待遇,使原本应高于普通工人退休养老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职工的养老金低于平均养老金,更是远低于现退休工人的养老金水平。
由此可见合肥市政府在职工住房保障和工伤保险方面是典型的人治,严重损害职工权益,亟待依法纠正,保障这些职工的权益。
我们恳请合肥市人大重视我们的请求,在人大会议及此后常委会工作中督促政府解决工人最亟待解决的上述两大问题。
最后,我们预祝人大会议顺利召开,能够为安徽省谋发展、为安徽省人民谋福利。
写信人:周维林(工伤四级退休、无房职工)
202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