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利用农民粮食买卖的有利时机,加大执行力度,巧用执行方法,将从被执行人白某处执行回来的案件款发放给了2位申请执行人,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白某多次向李某、王某借款用于种地并分两次向其出具借条,约定2024年玉米秋收时还款。后白某未按时还款,李某、王某分别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白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于2025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接到案件后,认真梳理卷宗、分析案情。经调查取证后发现,白某家院子里存放着未脱粒的玉米,于是便赶到白某家依法查封该批玉米,并督促其到法院履行义务,然而白某却在天津不肯回来处置该玉米。由于玉米属于季节性产品,为防止因天气等情况腐烂变质,影响玉米价格,限期白某处置上述玉米,如限期前未能处置,将强制出售该批扣押的玉米,后白某限期未处理,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执行局决定对该批玉米进行强制变卖。在执行申请人及村委会见证下,经过4个多小时的忙碌,近5吨玉米过磅、变卖,并将粮款汇入法院执行案款账户,两起案件的案款足额执行到位。本着人性化执行,执行干警为被执行人白某保留一定的玉米种子,至此,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辉南县人民法院始终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执行工作的行动指南,以春风化雨的执行态度、稳中求进的执行速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用执行力量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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