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以调促和显成效 司法为民化纠纷

2025-07-25 09:39:53    来源:     点击:
64.9K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先行调解”机制优势,以“如我在诉”的工作意识,成功化解一起因旅游区指示牌砸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用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12日,原告李某将其白色大众牌轿车停放于辉南县金川镇某村大十字路口北侧时,不幸被被告某单位所属的旅游区指示牌砸中,导致车辆受损。原告报警后,将车辆送修,经维修,产生维修费用4700元,该金额由维修清单及发票予以佐证,但是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样子哨人民法庭提请诉讼。

案件诉至法庭后,被告方提出两点争议:一是认为应由其下属单位承担赔付责任,二是对4700元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若按传统诉讼程序推进,双方可能陷入漫长的举证、质证环节,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会消耗司法资源。

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启动“先行调解”机制,深入分析案件焦点:

责任主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被告作为旅游区指示牌的管理维护单位,对指示牌的安全负有法定管理义务,指示牌砸车致损,其主体失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属单位并非责任承担主体。

赔偿金额佐证:原告提供的维修清单与发票,系正规维修机构出具的合法凭证,能够客观反映车辆维修的实际支出,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法官围绕上述关键点,向被告方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同时结合证据材料逐项核对费用明细。最终,被告对赔偿金额表示认可,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这起侵权责任纠纷在“先行调解”机制下得以快速妥善解决,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用短短数日。

此次纠纷的化解,是辉南县人民法院践行“先行调解”机制的生动实践。通过将调解挺在诉讼前面,既避免了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对立情绪,又以“短平快”的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高效便民”。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设施的管理单位需定期检查设施安全,避免因设施隐患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广大群众若遇类似侵权事件,需注意保留现场证据、维修凭证等材料,以便依法维权。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法律顾问| 广告加盟| 网站声明| 人员查询| 联系我们| 合作加盟|

地址: 中央广播电视总网星光影视制作基地 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大厦20号楼  邮编:1026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3686168

京ICP备12039657号-5 网络视频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7062号 增值经营许可证:京B2一20212085号《三农融媒》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韩洪

东方融媒·三农融媒传播平台

网站地图:XML   HTML

版权所有: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0-2018 DF-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39657号-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