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半路夫妻离婚难,法院诉调得圆满

2021-11-01 10:29:23    来源:三农融媒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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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矛盾多 感情破裂情不和

无奈离婚上公堂 法官调解各安乐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通过法官以情释法的沟通和调解,二人消除矛盾纠纷点,虽然婚姻无法继续,但双方也念在曾经夫妻的感情,顺利的协议离婚。

「我为群众办实事」半路夫妻离婚难,法院诉调得圆满

 

# 案情回顾 #

原告邓某与被告宋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8月31日在辉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子女均已成年。2018年7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样子哨人民法庭起诉离婚。通过法庭的详细了解,双方不符合离婚的基本条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原以为双方当事人可以有所改变,挽回婚姻,但谁知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经常发生争吵。无奈,2021年原告再次向样子哨人民法庭提请诉讼,请求协议离婚。

案件受理后,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确定双方的确矛盾频发,婚姻关系无法存续。为尽量减少对双方当事人的伤害,尽快解决纠纷,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原被告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表示如果离婚,原告必须返还这些年被告为其子女所花费的钱财,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见被告如此坚决,遂以以情释法耐心的劝说被告,虽然二人为半路夫妻,但是毕竟一起生活了十几年,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虽然矛盾多,但是感情也是真实存在的,不容否认。通过法官的劝说,被告自愿放弃索要钱款,并与原告达成离婚协议。

「我为群众办实事」半路夫妻离婚难,法院诉调得圆满

 

近年来,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离婚率一直处于上升状态。两个人能够走进婚姻的殿堂,属实不易,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多念一些对方的好,少一些不必要的争吵,相互尊重,彼此包容。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设立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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