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车不开酒,开酒不喝车”,春晚小品带给人们欢声笑语的同时,也给世人予以警示。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运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了二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全面提升刑事司法效率,加快刑事审判速度。
案件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黑色二轮摩托车行驶时与同向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导致两车损坏。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被辉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7mg/100ml。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结案件,是贯彻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辉南县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有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实现了司法公正与提升审判质效的有机融合。
辉小法提示
近年来,辉南县机动车大幅增长,随之带来的危险驾驶案件也不断增多,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酒后开车不是小事,一旦发生意外也将是不可逆的。每一次酒后危险驾驶的背后可能会产生一个家庭的悲剧。希望每一个驾驶员都能引以为戒,对自己、他人和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