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那些年,因为善意帮忙借的钱,怎么还?

2022-03-31 12:56:04    来源:三农融媒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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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人为了“哥们”义气选择帮助朋友担保借贷,而今天的当事人陈老汉更是为了朋友情谊直接替他人签下借条,最后朋友“跑了”,钱也没还上!

据陈老汉描述,两人是几十年的好兄弟,2014年姚某找到陈老汉说自己经营资金周转不开,急需一笔钱。陈老汉二话没说向自己弟弟借款8.2万元现金转交给姚某。姚某对此感恩戴德,声称自己一定尽快还款。多年过去,姚某前前后后向陈老汉“寻求帮助”多次,陈老汉均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再转交给姚某。一度向他人保证“我这个朋友非常靠谱,他不还我替他还!”,不久,陈老汉没想到先前的玩笑话成了真。

还款期届满,姚某人间蒸发一般,杳无踪迹。但由于欠条上面的借款人是陈老汉,即使背后还有隐情,也只能由陈老汉“替姚某还债”。为了替姚某还清之前的欠款,陈老汉一家省吃俭用,却也逐渐捉襟见肘,当前老伴手术住院又急需用钱,眼下还有一笔10万元的债务没还清,而这张欠条是唯一一张带有姚某签字的欠条。无奈他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找到姚某还清这最后一笔欠款。

法官在接待陈老汉之前,对案卷进行了详细查看,发现姚某下落不明,只能公告开庭,而陈老汉的证据仅有一张载明“买粮款”的欠据,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时,法官将其利弊一同告知陈老汉,因为被告不能到庭,法官不能仅凭一张欠条就作出判决,建议陈老汉寻找一些当时取钱的银行流水或者见证、知道此事的证人到庭作证,这样才有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法官认定事实也能提供有力支撑。

开庭时,陈老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将自己借给陈老汉钱的事实经过详细地描述出来,并表示自己知道该笔款项是陈某帮姚某借的。如此一来证据链完美闭合,法官据此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姚某偿还陈老汉8.2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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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陈老汉的案例让人不免叹息,同时也给大家以警醒。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秉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否则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时善意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同时,借钱的朋友注意了,下面四类证据一定要保留!

一、借条等书面材料

借条、借款合同、公证书、发票、担保手续、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还款通知书、还款付息凭证等书面材料都是传统的证据材料。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起诉时,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如果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一定要说明来源。

二、证人证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

三、录音等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现在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很多时候,录音录像资料都是民间借贷纠纷有力的证据材料。但要注意,采集这类材料一定要合法,偷录的证据虽然可以被法律接受,但必须证明,这种偷录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四、微信等聊天记录

如今,在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已出现大量使用QQ、微信等聊天记录及语音内容作为证据。

若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崝況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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