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柳林县应急局伙同碾焉煤矿瞒报安全事故

2021-08-27 13:15:06    来源:网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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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应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 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然而在山西柳林县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局伙同企业隐瞒不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



近日接到矿工反映:2021年8月21日晚上九时左右,山西柳林县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井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开机车矿工李青儿当场死亡,死者51岁,系吕梁市石楼县龙交乡人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违规清除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封锁事故信息,将死者当晚拉往陕西,“草菅人命”已达到瞒报目的。随后矿方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协议,400余万元赔偿私了。据知情人士透露,矿方为封锁事故信息,若有矿工透露消息扣除三个月工资。

   经实际走访调查,该煤矿从出事到现在一直 照常运行,瞒报依然存在,生产依旧继续。政府应该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党中央高举“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下,一起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就这样被轻而易举掩盖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山西柳林县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安全生产上做工作,却在瞒报矿难上下功夫。柳林县应急管理局不是积极调查事故原因,却是劳神费力伙同企业瞒报事故。

在问责机制越来越健全、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大环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条条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一纸空文?山西柳林县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何敢漠视生命,顶风而上瞒报事故?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是否合乎规范?安全生产是否落实到位?主管部门是否尽到事前的管理以及监督的责任?有没有在金钱的润滑之下而网开一面?是否背后充当企业的保护伞?作为柳林县分管县长朱爱锋是否会阳光执法,狠抓实干,着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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