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应急管理局涉嫌伙同南煤集团大阳泉煤矿瞒报安全事故

2021-09-01 16:19:00    来源:zg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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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应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 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然而在山西省阳泉市南煤集团大阳泉煤矿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局伙同企业隐瞒不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近日接到矿工反映:山西省阳泉市南煤集团大阳泉煤矿2021年7月2日井下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死者:于永红,54岁系阳泉市义井镇西峪掌村人。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违规清除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封锁事故信息,“草菅人命”已达到瞒报目的。
  在问责机制越来越健全、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大环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条条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一纸空文?山西省阳泉市南煤集团大阳泉煤矿为何敢漠视生命,顶风而上瞒报事故?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是否合乎规范?安全生产是否落实到位?主管部门是否尽到事前的管理以及监督的责任?有没有在金钱的润滑之下而网开一面?是否背后充当企业的保护伞?作为阳泉市应急管理局孙金宁局长是否会阳光执法,狠抓实干,着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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