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公职人员空手套取价值百万的超市,拒不返还

2022-12-21 19:12:28    来源:三农融媒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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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李某,共同投资了一家中型超市。在2022年5月,经朋友介绍,有一位派出所民警郑宇想要购买这家超市。经过协商,郑宇用一套房子与李某和王某的超市交换,并且由郑宇支付超市的应付账款30万元。双方同意并签订了合同,可是当王某与李某将超市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对方一直不履行合同配合变更不动房产。于是王某与李某就向法院起诉,结果法院却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驳回了王某与李某的诉讼请求。现在王某与李某损失惨重,相关损失应找何人赔偿?

据悉,晋城市云达商贸有限公司是由王某与李某两个人共同持有,主要是经营一家易鲜买菜生鲜连锁超市。经朋友介绍,一位自称派出所民警郑宇想要联合朋友一起收购这家超市,王某与李某也有意出售,于是就跟购买方郑宇、王超一、王宁三人取得了联系。

经过前期洽谈,各方清点、核实、评估等方式确认了云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包含超市资产),公司和超市的债权和应付账款30万元,收购后均进行转移。当时王某与李某等人也提供了超市里目前设备设施总价值清单等,王超一本人进行确认并当场在应付款清单签字。

当时郑宇等人表示,打算用在晋城市御景龙湾小区6号楼1单元1902室,建筑面积为138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王某与李某等人,抵扣超市的股权。并且当时郑宇提供了从胡海亮手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了他本人是该房屋的拥有者。并承诺,如果房屋无法顺利过户,便支付现金120万元。

在2022年5月22日,王某与李某作为甲方,郑宇作为乙方,王超一、王宁作为丙方,签订了《超市转让合同》,一式五份,每人都有一份。合同中规定,若对方没有办法按时将房产过户的话,从违约之日起,乙方应以本合同交易价款为基数,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房屋完成产权变更之日止。

王某与李某也配合了事后合同的落实工作,将公司股权进行转移,于5月30日完成了公司股权法人的变更。目前,超市的股权变更为王超一、王宁两人。

超市完成变更之后,郑宇等人便以超市作为抵押前往银行贷款,后因材料作假贷款被拒。

可是在此时,郑宇却没有遵守合同的规定,在一个月内配合王某与李某等人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并且当时在合同中承诺的超市对外应付账款30万元,王超一也不清偿。并且在此期间,超市的货物及资产也被出售变卖,就连相应的水电房租对方都未进行支付。

无奈之下,王某与李某就将这件事情上告到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要求进行房产变更,支付对外应付账款,并支付因违约而造成的违约金。

可是郑宇却称虽然进行了超市股权变更,但自己并不是超市的经营人,不占有任何的股权,并且相应人员没有支付购房款,因此房产不可能过户给王某与李某等人。其实该房子并没有在郑宇的名下,而是在他母亲的名下。加上当时五人签署的超市转让合同的人是王宁,由王凯代替王宁进行签字。

王超一却表示合同中没有将超市股权价款协商,对资产也未进行清点核实,超市对外应付账款30万元应该是王某与李某等人的债务,并非由他来负责。该超市还欠银行贷款70143.58元及超市会员的约10万元的充值卡,并未告知,存在欺瞒违约行为。

当初规定好的事情,在合同中都已经写明,王超一也签署了超市财产账单,如今都拒不认账。并且郑宇当时提供的购房协议是假的,他本人并不是房产的真正所有者,他的母亲才是房产的所有者。其行为存在欺诈。

经过法院三个月的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与李某等人的诉求,并且宣布当时签署的合同无效,对涉案超市的归属却并未有任何判决。

目前,郑宇等人既没有履行当时签订的合同,将不动产变更,又没有将超市的股权重新变更到他们的名下。空手套取超市,将超市里部分东西已经售卖。超市已经处于停业倒闭状态,给王某与李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如今,法院判决,只是驳回了王某与李某等人的诉求,对超市的归属也未判决,对于王某与李某目前的损失也是只字未提。

对于该判决,王某与李某表示不能接受,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是否应该要求对方归还超市,并对超市损失进行赔偿?现在如此判决之下,王某与李某如此惨重的损失,又该找何人进行索赔。仅一纸判决,王某与李某苦心经营多年的超市便被毁于一旦。价值百万的资产便被蒸发。王某与李某又该找哪个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将这件事情重视起来,还清白人一个公道,维护合法人的相关权益。法院应该把所有事情都妥善处理,而不是单纯的驳回李某等人的诉求,应该将超市股权的划分界定清楚,期间存在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恶意欺骗行为进行严格的调查,给相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得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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