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笔人:安国俊、夏杰、武景生
序:
法者,治之端也。“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未来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通过科学立法奠定良法善治之基,通过严格执法树立法律权威,通过公正司法守护公平正义,通过全民守法引领社会风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更高要求,指引法治中国建设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的布局,如何进一步在具体实践落实?多年来,执行难一直困扰司法的公信力,破解执行难也是推进司法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议题。据统计,真正执行到位的生效判决约40%,大量的生效判决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而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结案,而转移隐瞒财产逃避赔偿责任是常有手段。这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者,而且也影响着公正司法的推进。
目前,中国每年近20万人因交通事故伤亡,也占儿童伤害的首位,而儿童伤害类案件的执行也是社会各方关注的议题。对于交通肇事类儿童伤害案件拒执罪量刑的起始时间,近期新京报、界面新闻、腾讯新闻、北京青年报、红星新闻、人民法治、南方周末等有多家主流媒体都围绕小宇泽案中肇事司机拒执案给予了报道,对于交通肇事类侵犯生命权案件的肇事者拒执的量刑起始时间,司法和实务界对应该从案发后明知有法律责任就开始转移财产起算达成共识。法治日报也对此也进行了专题报道,这些对于推进执行公平正义的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儿童伤害类案件拒执罪的认定时间应该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有责任却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起算
“执行难” 问题长期困扰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司法审判工作数据,1月至9月尚有近一半案件因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瞒财产陷入 “执行不能”,其中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权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尤为突出。据统计, 2023 年全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约 25 万件,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权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每年总量约为8.4 万至 11.1 万件,其中,交通事故占儿童伤害的首位,受害者权益救济屡屡遭遇 “法律白条”,肇事者各种方式转移隐瞒财产逃避责任对于司法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对于儿童伤害类侵权案件肇事者的拒执罪认定时间应该从案发后明知有法律责任却不救助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之日起算,而不是判决生效起算,业内理论与实务专家对此一致认同。只有提高肇事者拒执的侵权成本,才能降低交通肇事类侵权事故的发生率,维护司法的公平,推动儿童保护,完善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让执行“最后一公里”更顺畅,让百姓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
而 “执行难” 问题长期困扰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司法审判工作数据,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到位率:1月至9月:执行到位率为51.35%,尚有近一半案件因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瞒财产陷入 “执行不能”,其中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权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尤为突出 ——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 2023 年全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约 25 万件,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权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每年总量约为8.4 万至 11.1 万件,受害者权益救济屡屡遭遇 “法律白条”
为降低儿童伤害类案件发生,依法严惩拒执者破解执行难困境,推进儿童保护的法治建设,关于这类侵犯儿童生命权案件的侵权人转移隐瞒财产拒执罪认定的起始时间,应该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却不施救并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起算,而不是案件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起算,避免肇事者通过执行空窗期转移隐瞒财产情况的发生。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案发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批捕再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一般要至少半年以上或者更长的时间,只有对这类案件拒执罪量刑的认定起始时间进一步明确从案发后肇事者明知有责任却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起算,无论从法理根本还是百姓的公序良俗,通过为地方司法部门提供指导,加大拒执的惩治力度,才能根本上杜绝侵犯生命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侵权人从案发后转移财产抗拒未来生效判决执行的情况,也会有力破解执行难的困境,提高侵权人的犯罪成本,大幅度降低儿童伤害等案件的发生,推动执行的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
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解读。根据最高院、最高检(两高)2024年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为发挥拒执罪从“威慑符号”到“执行利器”的作用,拒执罪中“转移资产”的司法认定时间已从“判决、裁定生效后”扩展至“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对于依法严惩拒执罪,推动执行的公平正义带来积极的推动力。根据拒执罪的法理及相关诉前转移财产追究拒执罪的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避免出现拒治惩治的空窗期漏洞,有必要对这项条款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1、这个“诉讼开始后”应当理解为广义的诉讼程序,应区分为民事程序和交通肇事类侵犯生命权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的程序,民事程序可以理解为法院一审程序启动,而在侵犯生命权案件刑附民程序中,侵犯人身权案发后(如交通肇事报案)即可以理解“诉讼开始后”(广义司法程序启动)这个时间节点,可以避免拒执惩治的空窗期,因为事故发生报案肇事者就明知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而转移财产逃避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这种理解符合两高关于拒执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与之前最高院对于案发后至诉前转移财产追究拒执罪的指导性案例法理一致,也更符合拒执罪的立法本意,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侵犯生命权案件刑附民案件中,案发后肇事者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且该行为持续至判决、裁定生效后,经要求执行仍拒不执行的,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对于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国内司法实践及最新司法解释均倾向于“从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负有赔偿义务时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而非仅从判决生效后计算。这一认定旨在严厉打击肇事者“案发后不救助、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恶劣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受害者合法权益。
国际上,虽无统一的“拒执罪”术语,但多数国家(如日本、德国)的刑法均将“妨害强制执行”的行为纳入规制,且行为时间不限于判决生效后(如日本刑法规定妨害行为可发生在诉讼前、诉讼中或判决后),与国内对交通肇事类案件的特殊认定逻辑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1月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如果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同样可以构成拒执罪。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多地司法实践和专家意见都倾向于从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有赔偿责任时起,量刑时应当考虑其案发后转移财产的行为。
综合来看,对于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这类特殊主体,拒执罪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既包括判决生效后的行为,也包括案发后明知责任存在时的转移财产行为。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都支持这一认定标准。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拒执罪的认定起始时间应从案发后明知有责任就开始转移隐瞒财产起算,而不是判决生效起算。这里的关键点是“明知有责任”的时间点,也就是从肇事司机意识到自己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开始计算。在小宇泽案件中,肇事司机在案发次日就开始转移大额财产,这明显属于明知责任后的行为,所以应该从案发后明知起算。
四、交通肇事等侵权伤害类案件肇事司机拒执罪的认定时点争议
在交通肇事类侵权案件中,拒执罪的量刑时点应如何认定?是从案发后行为人明知负有救助赔偿义务时开始转移财产起算,还是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公安立案、检察院批捕、移送法院公诉)后起算?拒执量刑认定区间与标准对于推动执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在交通肇事类侵权伤害案件中,肇事者转移、隐瞒财产拒执的责任认定起始时间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责任认定起始时间应从案发后肇事者明知或应当知道自身负有赔偿责任时起算,而非判决生效后方开始计算。这一认定符合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既能打击“诉讼空窗期”转移财产行为,又能强化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明确“明知责任”的推定规则,并细化量刑标准,以统一裁判尺度。
五、诉前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追究拒执罪的理论依据—“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与“主观恶性”
从刑法理论看,拒执罪的本质是“以不履行判决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案发后即明知自身责任,其转移财产的行为与“判决无法执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小宇泽案”中,转移的百万元财产足以覆盖赔偿金额,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若仅以“判决生效后”的行为作为认定标准,会割裂“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导致“案发后转移财产”的恶劣行为无法得到惩处,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肇事司机的“主观恶性”更大:其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基本良知,如“小宇泽案”中,肇事司机未拨打120救助,放任伤者延误4小时才被送医救治,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将“案发后明知有责任时的转移行为”纳入拒执罪,是对“主观恶性”的合理评价,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
六、司法实践对于肇事司机明知有赔偿责任却转移财产抗拒法律责任承担及恶意转移的认定标准
在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权案件中,证明肇事者“明知有赔偿义务”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具体证据标准如下:
1、法律规定及常识性证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肇事司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知晓这一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导致人员伤亡,肇事司机应能预见到可能面临赔偿,这也是其明知有赔偿义务的体现。
2、行为表现相关证据:若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存在拖延救助、不配合调查、试图逃避责任等行为,可间接证明其明知有赔偿义务。例如,未及时拨打120救助伤者,或在警方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
检察院和法院通常判断肇事司机转移财产行为是否为主观恶意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若肇事司机在明知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后,如在事故发生后至诉讼程序启动前转移逃避(包括大额提现)法律责任的承担,检法可以依法认定其主观恶意较大。
如果仅仅依据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的金额,而不考虑从案发后明知有责任就开始转移财产持续到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会形成巨大的拒执惩治空窗期,这种认定方式可能导致变相纵容拒执行为:肇事司机利用诉讼程序空窗期转移财产,损害司法权威,导致侵权人犯罪成本降低,执行难问题加剧,执行申请人权益难以保障,与“平安中国”建设目标相悖,亟待进行纠正。
七、法秩序统一原理要求刑法作为保障法,其适用需与民事、行政法保持逻辑一致。拒执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 “明知自身负有执行义务”,而这种 “明知” 可依据民事、行政法规范推定 “应当知道”。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0 条要求肇事司机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报告,隐含 “预判赔偿责任” 的义务;《民法典》第 1005 条与第 1165 条衔接,明确行为人在案发后对侵权赔偿责任的预判义务。这些民事、行政法义务,可直接作为刑法层面 “明知责任” 的推定基础。司法实践中,若肇事司机存在酒驾、逃逸等全责情形,或受害人出现死亡、重伤后果,即便未明确表示 “知晓责任”,法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推定其 “应当知道”;若行为人具有银行、法律等专业背景(如 “小宇泽案” 中肇事司机为银行从业人员),更可直接推定其知晓财产转移的法律后果 —— 这种跨部门法推定,实现了民事侵权判断与刑事犯罪认定的逻辑统一。
八、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为诉前转移财产依法追究拒执罪提供了重要的同案同判依据
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肇事司机及配偶在判决裁定前负有执行义务。但是却在案发后进入诉讼程序前选择了离婚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承担。在法院一审审理前,如通过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无论是拒执罪出台的本源,刑法界普遍认可的“明知有赔偿责任却开始转移相关的指导性案例”,还是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在案发后至一审前,属于明知有赔偿责任,开始转移财产逃避未来生效判决的承担,这一诉前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公诉机关作为拒执罪的量刑依据,与最高院拒执罪1396指导性案例类似,都是对于明知有赔偿责任却在案发后,法院诉讼开始前的时间区间进行了财产转移,最终都被检察院和法院作为量刑的依据予以考虑。
九、案发后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追究拒执罪的刑法基础。《刑法》第 89 条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则需结合拒执罪的犯罪形态作出实质解释。拒执罪的核心法益是司法权威与债权人合法权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 “持续侵害法益” 的典型特征,属于刑法理论中的 “继续犯”— 行为人在案发后转移财产并持续隐匿,其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始终处于存续状态,直至财产被追回或义务履行完毕才终止。这一认定得到司法解释与法理共识的双重支撑:法释〔2024〕13 号明确 “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且持续至执行阶段” 可构成拒执罪,最高人民法院第 1396 号指导案例进一步指出,只要转移财产状态持续至裁判生效后,即可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此,“案发后明知责任” 作为转移行为起始点,与继续犯 “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同步持续” 的特征完全契合,既未突破追诉时效规定,又能锁定完整犯罪链条。
十、加强公检法推动执行联动的机制和专项行动,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实践作用,依法严惩拒执者,破解执行难的困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号召“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意味深长。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多方协同、齐心协力。各地各部门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凝心聚力,方能筑牢法治中国的坚实根基。
加强公、检、法联动,充分发挥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公正司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明确最高院、最高检、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实践作用,加强系统的专题培训和指导,完善被执行人转移隐瞒财产的数据库司法查询系统,有效防范侵权案件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8年10月,为生命让路的故事感动无数人。7年来,为儿童伤害不再发生,宇泽慈心儿童保护的爱心传递到近30个省份。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占整个执行系统的比例较高,希望通过全社会关注的小宇泽案件的推动,有效破解儿童伤害类案件执行难的困境,落实两高司法解释精神,司法共情,如我在诉,有效发挥拒执罪的惩戒力度,从根本上推动有效执行,让百姓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责任与正义守护每一个孩子平安成长的未来。
本研究得到来自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以及社会公益专家的大力支持与智慧奉献,在此深表谢意。
安国俊,宇泽慈心公益项目发起人,2024年入选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杰出人物。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责任投资论坛副理事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资产管理部专委会副主任,第十一届全国青联委员,全国优秀红十字会志愿者。7年来,宇泽慈心“让孩子平安回家”的爱心传递覆盖了近30个省份,在业内多次组织召开儿童保护的法治论坛,法律界、教育界、慈善公益界等广泛参与。所创作的《爱的天使》荣获中国红十字会成立120周年原创歌曲一等奖。联系电话:13501344769
夏杰,上海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武景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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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儿童平安出行法治建设研讨会在京举行http://www.news.cn/ci/20240619/2bc77ccfa33d4c60b4b058302e3fb823/c.html
6、加强拒执惩治工作研讨会在京举行https://news.sina.cn/sx/2024-08-28/detail-incmexce4993177.d.html?from=wap
7、宇泽慈心大爱洒满人间 致力于让每一位孩子平安回家https://news.sina.cn/sx/2023-07-25/detail-imzcwxhq111632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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