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30万胜诉款遭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柔性执行七年未果

2025-11-04 12:55:33    来源:网络     点击:
64.9K

执行难:30万胜诉款遭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柔性执行七年未

“从拿到终审判决书那天起,我以为正义终于来了。可七年过去,胜诉判决却成了一张‘法律白条’,被执行人住着商品房、领着退休工资,我却连一分钱都没要回来。”这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李心声。她多次站在东胜区法院法院门口,攥着一叠厚厚的法律文书,指节因用力而发白,眼中满是疲惫与困惑。她的遭遇,折射出一起事实清晰、判决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执行环节遭遇的离奇困局。

鄂尔多斯市中院终审定论30万欠款事实清楚

时间回到2015年11月1日,被执行人窦向李霞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承诺2016年6月底还清。到期后窦拒不履行,李霞于2017年7月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窦当庭否认借款事实,辩称欠条是“受胁迫所写”,且主张该款项与其他工程款相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

e5a990bb1d57c78b93191780e5592b5a.png

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霞持有欠条原件,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窦作为具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应清楚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其“受胁迫”“款项已抵消”等辩解因无证据支持未被采纳。法院判决窦偿还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窦瑞负担。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中院作出(2019)内06民终280号终审判决,明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特别指出,窦主张欠条系胁迫形成但未及时报案,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其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执行程序蹊跷终结:有产可执行却被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

终审判决生效后,窦仍拒不履行义务,李霞于2019年向东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内0602执2783号。令李霞始料未及的是,这场“胜诉后的维权”比诉讼过程更为艰难。

根据东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窦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12月5日对其限制高消费。但裁定书核心内容显示,“经对被执行人窦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与李霞掌握的情况截然不同。事实上,窦系中国石油长庆油田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退休工资;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4幢1单元502号的房产,至今仍在其名下正常使用。这两项财产,均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可执行财产范围。

在东胜区法院法律明文规定成空文执行环节多处涉嫌违规

fa5f82c1e63bb90795063f5339e34ba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予以强制执行。窦名下房产并非唯一住房,也可置换成小面积住房,这个房的面积、地段均符合可拍卖条件。

针对退休工资等固定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意味着窦的退休工资完全可以按月划扣,逐步清偿欠款。

更值得关注的是,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窦拖欠30万元本金及利息多年,且有房产、固定工资等明确财产,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配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令人费解的是,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既未对窦的房产采取查封、拍卖措施,也未扣留其退休工资,未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公示),更未将其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一份本该具有强制力的执行裁定,最终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草草终结。

正义不能止于判决:执行不作为当追根溯源问责应落实

“一场官司打了两年,胜诉后等了七年,我往返法院几十次,提交了保全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可每次得到的答复不是‘再等等’就是‘没办法’。”李霞的声音带着哽咽,她因这笔欠款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亲友借贷,生活陷入困境。而窦却依旧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对生效判决视若无睹。

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不仅需要公正的判决,更需要有力的执行。“执行难”固然存在,但“执行乱”“执行不作为”更伤民心。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执行工作中不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胜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对明确的可执行财产视而不见,未穷尽执行手段,已涉嫌严重不作为。

法治社会的底线,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于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当胜诉者的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兑现,当失信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戒,法律的尊严便会受损,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便会动摇。

目前,李霞仍在执着地申请恢复执行,她期待着上级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能介入调查,查明该案执行过程中的蹊跷之处,让“法律白条”兑现为真金白银,让迟到的正义终究不会缺席。而这起案件背后,执行法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更值得深入追问和彻查。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法律顾问| 广告加盟| 网站声明| 人员查询| 联系我们| 合作加盟|

地址: 中央广播电视总网星光影视制作基地 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大厦20号楼  邮编:1026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3686168

京ICP备12039657号-5 网络视频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7062号 增值经营许可证:京B2一20212085号《三农融媒》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韩洪

东方融媒·三农融媒传播平台

网站地图:XML   HTML

版权所有: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0-2018 DF-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39657号-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