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居民杨华春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2017年,她本人按正常程序就其夫待遇等问题的信访事项,向当地有关部门递交复查申请书,但至今没有收到复查结果。希望尽快按照《云南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落实,同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解决其夫的待遇等相关问题。
我叫杨华春,女,出生于1971年9月,初中文化程度,家住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五谷路33号附9号。2017年6月,我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我夫待遇等问题,教育部门于2017年8月21日给我答复意见书,我认为答复意见书脱离事实。我按《云南省信访条例》规定时间向县信访部门递交复查申请书,申请书针对答复意见书提出十五个问题要求政府复查,信访部门受理我的复查申请书。
其后,我多次去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一直催促教育部门给我复查结果,并两次发函催促。其一,杨华春:2017年11月20日,你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要求县教育局按照2017年10月11日在县信访局联合接访会议的安排,及时核查曾祥云的病情情况并给予书面答复……其二,杨华春:近段时间以来,你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反应其夫曾祥云是南广学园教师,因患慢性病请假治疗,教育局以曾祥云吃空饷而将其工资全额停发等问题,请求政府调查,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目前,你要求县教育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2017年10月11日在县信访局联合接访的工作安排,早日解决此事……可是,直到今天没有收到复查结果,也没有给书面答复。
《云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的下列情形,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不落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落实情况。
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一桩桩“小事”,是构成国家、集体“大事”的“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督促当地有关部门依据《云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督促当地有关部门尽快给我复查结果,并予书面答复。(云南省镇雄县:杨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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