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全国优秀法官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称被冤60万

2019-12-10 11:00:03    来源:网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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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被称为河南的小江南,气候宜人。2019年11月底,信阳罗山县的张先生却感觉异常寒冷,一场莫名其妙的诉讼让这位回乡创业的八零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直接打击他的创业激情,更让他对罗山全国优秀法官董王超的判决感到迷茫。

2016年6月1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521号民初126号,判决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审判长为董王超。对于当事人张先生来说好像是晴空霹雳,他怎么也搞不明白,自己和刘某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刘某却拿着给张某建的打款凭证作为依据,捏造事实到法院去起诉,法院怎么就判决让他偿还刘某60万元呢?

提到该笔钱,张先生很是委屈称,自己还借给了刘某10万元现金,刘某不但没有还给自己,反而倒打一耙,说欠他60万元,真是颠倒黑白恶人先告状。

当事人张先生坦称:2013年1月11日刘某求张某建办事,他两个人谈好,刘某给张某建办事活动经费为70万元,刘某声称自己资金不够,只能给张某建打款60万元,由于刘某与张某建是由张先生介绍认识的,刘某要张先生给自己垫付10万元,在刘某的一再祈求并承诺在2013年9月底还上,并出具了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10万元手续后,张先生借给了刘某10万元现金。随后刘某通过兴业银行账户给张某建农行账户汇60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张某建事没有给刘某办完,却因其它事入狱,刘某认为让张某建办的事办不成了,该笔钱也要打水漂。2014年8月30日刘某就跑到北京张先生单位,对张先生软硬兼施并带着威胁要求张先生给刘某写一份还款60万元的承诺书,说是为了给自己老婆一个交代钱,并对张先生说钱没有打给你,不会找张先生索要,法律都不会认定张先生欠他钱,并一再对张先生表示还款承诺书就是给自己老婆看看,不会找张先生索要该笔钱,好心的张先生在给刘某具了还款承诺书后,刘某还对张先生表示了感谢。

世事难料,张先生一片好心却换来刘某对他的法律诉讼。两年后的2016年,刘某带着给张某建的转账凭证和张先生被诱骗所写的还款承诺书把张先生起诉了。
   张先生由于在外地工作繁忙,认为没有收到过刘某转账的资金以及授意过刘某转账给任何人,刘某是在捏造事实,诬告他,刘某在瞎胡闹,自己不会输掉官司,就全权委托给律师处理,令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却认定了张先生与刘某的民间借贷成立了,收到判决书后律所前台工作人员未及时把判决书给律师,虽然错过上诉时间,但是张先生确信法律一定会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随后,张先生向罗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接到申请后,积极开展审查。2017年2月27日,民行科检察人员(江龙、余旭)询问了本案的关键人物,即刘某打款的实际收款人张某建,他向检察院证实:60万元是刘某通过兴业银行转账到他名下农行卡的,该笔钱与张先生没有任何关系,张先生也没有使用这笔钱,愿意作为被告或证人出庭作证,并表示愿意把钱还给刘某,也可以补偿给刘某损失。证实了刘某与张先生没有借贷法律关系。由此,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3月22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罗检民(行)监[2018]411521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出案件重审的四个理由,最后认为:罗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1号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豫1521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019年7月29日,张先生手机收到信息“【河南法院】您好,罗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一案[(2019)豫1521民监3号],经立案庭审查后已经立案,请等待审判厅长接收案件”。后张先生到法院找到承办人张学军庭长,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作了笔录。2019年9月3日,张学军庭长询问了本案的关键人物张某建,与检察院审查结果一样,张某建证实该笔钱与张先生没有任何关系,张先生坚信这次法院应该能还原事实真相,还自己一个清白。

满怀欣喜等待的张先生又一次失望。2019年10月11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对罗检民(行)监[2018]411521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予采纳。决定书中只字未提张某建来院接受询问一事,对于张先生提供的证据,法院却认为“证据来源不明”。

判决书中说到,“原告出具的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回单显示收款人为被告张某建,与被告张先生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并无原则性冲突;且被告张先生偿还借款后亦可向其认为的实际收款人追偿,故被告张某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在2019年7月份张先生到罗山县人民法院找过董王超,让其解释何为并无原则性冲突?董王超声称自己的判决没有问题,自己调任县法院,不在龙山法庭了,有问题可以去申诉。

有资料显示:董王超是1981年出生的青年法官,自2006年进入罗山法院工作以来,所经手的案件无一起发回或改判,无一起被缠诉信访,无一起不廉洁问题反映。
    董王超本人先后获评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全省法院优秀办案法官、全省法院先进个人、全省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信阳市十佳政法干警、信阳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信阳市五星级政法干警、信阳法院最美法官等,荣立一次个人二等功、两次个人三等功,2018年10月被授予首批“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2019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

   罗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尹伟对董王超的评价是:董王超是司法改革后入额法官的优秀代表,他善于学习,不仅学习法律法规,更注重当地风俗民俗的研究,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他被评为全省唯一一位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审判业务专家,他勤于工作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在他所办理的800多起案件中,无一发回,无一改判,真正践行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先生称,自己的案件是董王超在2016年判决的,随后几年他的各种荣誉扑面而来,“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光环下董王超已经被钉上“无一发回,无一改判”的标签,本是一件太过寻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了,导致判决错误。为何纠正这么难?“全国优秀法官”董王超三年审理的800多个案件真的要做到“无一发回,无一改判”吗?难道就要牺牲一个普通公民应有的公正吗?来源:凤凰新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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