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案例:交通事故仅系死亡辅助原因,侵权人需全部赔偿么?
2021-09-07 15:55:59 来源:三农融媒网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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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患有高血压及心脏病,过马路时被小B驾驶的车撞倒,小A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个月后死亡。经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小B负事故全部责任,小A无责任,交通事故为小A死亡的辅助原因。小A家属要求小B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小B则认为交通事故系死亡辅助原因,其应赔偿各项损失的30%。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是小A死亡的辅助原因,但小A对本起事故无责,其个人体质状况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亦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即小A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正常行走的小A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