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被时刻关注。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他们在校若因自己的不小心受到伤害,那么责任应该谁来担呢?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为您给出了答案。
孩子受伤,你拒赔偿?
2021年7月10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6周岁的原告刘某,在其幼儿园组织吃饭期间,最后一个从厕所跑出,由于不小心,自己摔倒,造成唇部损伤。老师发现后立即联系医院及其家长,火速将孩子送往医院。刘某先后在辉南县第二医院及长春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和复查,期间共花费各类费用4611.07元。刘某父母认为此次事故是因为幼儿园照看不周造成的,幼儿园应该承担刘某的所有治疗费用,并与幼儿园负责人商议,幼儿园负责人认为这是孩子自己的行为与幼儿园无关,双方争议不下,原告刘某的父母遂向辉南人民法庭提请诉讼,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平的判决。
明确责任,法院帮忙!
收到诉状后,法官认为该案件的争论点本质上是刘某在受伤时,幼儿园的老师是否在其身边照看,是否担起幼儿园照看孩子的责任。开庭当日,办案法官根据幼儿园两位老师的证言得知在刘某摔倒时,并没有老师看到,是幼儿邓某发现的,遂告知老师,这就说明刘某摔倒时旁边没有老师看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依据上述证据认定的分析,本案被告幼儿园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应当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幼儿园应赔偿刘某所有治疗期间费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4611.07元。
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校园的一举一动都与学校有着莫大的关系,辉小法提醒大家,学校的老师和负责人一定要担起保护的责任,对于孩子的安全要慎之又慎,避免出现类似的事故,从而减少对孩子的伤害,也杜绝了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