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人走债不去,义务你来继

2021-11-01 10:32:23    来源:三农融媒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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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父债子还。这句话直接说明了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就化解了一起应由法定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成功地维护了原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让被告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义务。

 

钱不是我借的,我不还!

 

被告张某英系借款人王某奇的妻子,被告王某小系借款人王某奇的儿子。2019年3月,借款人王某奇以其弟投资参地为由向原告徐某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并由王某奇出具一份借据。本以为就是平常的借钱,但意外发生了,王某奇因患病于2021年年初逝世。徐某考虑到被告痛失亲人,便没有急于向借款人的妻子和儿子讨要欠款。但是几个月过去了,徐某见王家人一直没有还款的意向,就上门向被告张某英及其儿子索要欠款,二人当场拒绝,并表示钱不是他们借的,没有还款的义务,尽管徐某多次与之商议,二人油盐不进,铁了心不还钱。无奈,徐某只得向样子哨人民法庭提请诉讼,希望能够让被告二人履行还款义务。

「我为群众办实事」人走债不去,义务你来继

 

这是你的义务,必须还!

 

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并且有借据作为证据,又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为尽快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二人。本已铁了心不还钱的二人,得知原告已经提请诉讼,二人在电话中明显有些慌张,同意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当日,被告二人已经没有了之前的理直气壮,法官将作为合法继承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向被告二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表示如果二人坚决不履行还款义务必将面临法律的惩罚,同时也会对未来的生活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通过法官的教育和劝说,被告二人最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二人于2021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徐某人民币5000元整,2022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徐某5000元及利息。

「我为群众办实事」人走债不去,义务你来继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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