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2022-03-19 09:14:56    来源:三农融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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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01

案例回顾

被告系原告雇佣的货车司机,2020年4月,被告驾驶原告的快递运输车辆在长春市发生交通事故。在庭审中被告自述当时长春市公安局某大队的处理结果是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被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被告罚款100元,该罚款由原告垫付。2020年4月原告赔偿事故方车辆损失23500元,事故方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证明双方就事故已私下赔偿完毕。

收到原告诉讼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本想通过调解尽快化解纠纷,但被告拒不同意,法官为满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确定了开庭时间。

开庭当日,通过双方口述及提供的各项证据,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系雇佣关系,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佣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车辆受损。

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被告自述长春市公安局某大队对本次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被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罚款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故被告的行为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原告向事故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于原告要求追偿的垫付款24100元,本院认为对于事故方车辆损失23500元,庭审中根据原被告陈述,事故方车辆损失数额是由原告、被告及被告侄子一起去4S店和事故方谈的,庭审中被告称去了但没和对方谈,不知道此数额,本院对于被告的答辩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车辆损失23500元予以认可;对于车辆的违章罚款100元属于被告的过失造成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车辆购买的交强险对本次事故已经赔偿了2000元,故本院在原告诉求中予以扣除;对于原告庭审中提出的给被告侄子500元的好处费,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本次追偿数额认定为21600元。

03

法官提醒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故在雇主对事故方赔偿后有权向雇员追偿。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若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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