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小甲(化名)通过微信购买了10盒保健品,共花费900元。谁曾想,收到物品服用后自己却出现头部胀痛等症状,仔细查看瓶身包装后发现,说明中标注所含成分为非食品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属于非法添加。
请问,此时的小甲应该怎么办?
下面一起看看小甲的维权之路——
小甲仔细察看包装,上网查询发现保健品上制造厂名、厂址均系虚假伪造。同时发现,出售保健品商家乙某(化名)为逃避责任,将本人名下辉南县某商行的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为维护自身权益,小甲将乙某起诉辉南县人民法院,请求返还货款并要求10倍惩罚性赔偿。
立案庭受理该案件后,几经辗转终于联系上了被告,考虑到原告身处广东,当前情况下来法院应诉确有不便。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当即决定在线上进行互联网远程开庭调解。过程中法官针对惩罚性赔偿及《食品安全法》中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款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析理,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给付原告返还货款及损失共计8000.00元,其余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为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提升审判质效,辉南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审判、调解、执行”的模式,将庭审执行战场从线下转到线上。跨越了空间阻碍,节省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辉小法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