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辉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于涛正在向当事人释明判决内容。
为响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探索和实践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要求,辉南县人民法院党组多次研究和讨论“执行通知前置”改革试行方案,并于4月13日向全院印发《辉南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知前置试行方案>的通知》,是辉南县人民法院探索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执行通知前置”顾名思义就是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阶段程序前移到审判阶段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看似简单的几行话却能打通审判、执行程序的壁垒,犹如普通人打通“任督二脉”成为一代宗师。
功能一: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威慑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通过将“执行通知前置”,在法律文书中加入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等内容,可以明示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威慑力,督促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达到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威慑力的效果。
功能二:减少执行阶段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执行通知内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逾期未履行的,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加快执行进程、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功能三: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
一方面明示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方面减少执行阶段程序,可以加快执行进程,有效减少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最终达到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兑现的社会效果。
辉南县人民法院将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切实增加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