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法官+人民调解”,联动解纷皆为民

2022-06-24 08:31:07    来源:三农融媒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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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薛怎么也没想到,受雇村里干活与人发生纠纷,自己身受重伤,医疗费成了问题,只能多年“奔波”讨要“赔偿”。前几日,在辉南县人民法院网格法官和辉发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合调解下,事情终于尘埃落定。

几年前,老薛受雇村委会从事土地确权工作。一日,与同村高某发生冲突,双方厮打中老薛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经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高某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薛某损失139216.90元。判决生效后,没有按时拿到赔偿的老薛申请执行。经查,高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虽然身体不断恢复,但医药费已经花费巨大,而且养病期间老薛无法继续工作,家庭收入来源也几近断裂。想到自己是因为给村里干活受伤,村里却一直没有个说法,老薛感到“心凉”。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老薛到法院起诉,希望村委会能给予一定赔偿。

受理该案后,该村网格法官于涛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他也了解到,对于老薛家里的情况,村里都知道,但认为是老薛自身与对方发生冲突,村里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啃”下这块多年硬骨头,于法官先后多次联系双方做工作,终于有了“眉目”。为了减轻群众诉累,他当即决定走进网格,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部开展联合调解。

“网格法官+人民调解”,联动解纷皆为民


调解过程中,老薛的情绪还是很激动,在于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下,老薛情绪得到缓和,大家决定坐下来好好唠一唠。在老薛的讲述中,村委会也了解这几年他生活的艰辛,毕竟是自己村里的村民,当年双方也的确是雇佣关系。眼看找到了突破口,于法官当即为双方释法说理,讲解到:“《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老薛是在受雇村委会从事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村委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负有赔偿义务。”

通过不断沟通、耐心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当场进行“司法确认”。多年纠纷就此化解,老薛的权益得到保障。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表达了感谢。

此次联合调解走出法庭、走入网格、深入村屯,精准对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妥善处理乡村家事,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打通了司法便民利民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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