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
案情回顾
小甲于2004 年8 月20 日出生,系甲某与乙某之子,甲某与乙某于2018 年2 月12 日在辉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生育一男孩小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叁仟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此后被告甲某一直按协议约定履行至2021年12月。
收到原告诉讼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本想通过诉前调解尽快化解纠纷,但被告拒不同意,法官为满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确定了开庭时间。
开庭当日,通过双方口述及提供的各项证据,法官认为本案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力与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与乙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甲由乙某抚养,甲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庭审中甲某也认可对小甲的抚养费给付至其十八周岁止,对此本院准予。对于小甲诉称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要求甲某在其上大学期间继续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当小甲已满十八周岁且完成高中学业后,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甲某已无法定义务承担年满十八周岁的小甲的抚养费,故对小甲要求甲某在其上大学期间继续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甲某作为小甲的父亲,应视其经济能力及亲情关系,尽量协助小甲完成大学毕业。
法官心语
民法典中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仅仅指仍然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是因残疾等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准确来讲,抚养费原则上支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父母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完成该阶段教育为止。特别需要注意,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继续就读大学,父母是没有法律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除非子女因残疾等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有能力承担抚养费的,仍然要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