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立案二三事

2022-07-14 20:40:34    来源:三农融媒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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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庭作为法院对外窗口部门是诉讼活动、表达群众诉求的“第一站”,作为法院的“门面担当”,东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每天要解答当事人的问题,面对各类问题,他们都认真对待,今天由立案庭的一名小同志与您聊聊立案庭的那些事儿。

近日,东昌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发生了这样一幕:

当事人:法官你好,我想立案。

窗口工作人员:您好,请把起诉材料提供一下 (审查材料中……)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起诉状来看,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且被告所在地不在本区,你为什么到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因为我是东昌区的人,所以我来这起诉呀!

窗口工作人员:您是东昌区的人没有错,但是根据你现在提供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住所地不在东昌区,我们院没有管辖权。

当事人:我的活也是在东昌区干的呀!

窗口工作人员:如果您的劳务合同履行地在东昌区的话,那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东昌区,这样我们院才有管辖权。

当事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呀?

窗口工作人员:咱们当时有没有签订合同,有没有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咱们合同履行地在东昌区的证据?

当事人:我们没签合同,我也没有其他证据。我就是东昌区的,我就要在东昌区法院立案。

窗口工作人员:你的心情我理解,咱们干活之后着急想要回钱,但是我们受理案件必须要符合立案规定,我们院必须要有管辖权才可以,从你现在提供的材料来看我们院没有管辖权,你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我不管,我是东昌区的,我就要在这起诉。

最终当事人在窗口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及悉心帮助下,了解清楚了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对应法院,以及如想在本院立案,需要提交哪些管辖权相关证明。 

温馨提示

起诉立案时,法院工作人员要审查起诉状、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以及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提供所到法院有管辖权的相关证据,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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