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您提个醒:分期还款不履行,全额还款需承担

2022-07-21 15:16:24    来源:三农融媒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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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许多债务人因为经济紧张,在民间借贷、各类合同中与债权人约定分期还款,最终没有按约履行。那么此时,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一次性还清欠款,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A公司将肉鸡场、种鸡场污水处理工程发包给B公司。随后,经A公司同意,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转包协议》,B公司将本案所涉总价款为181万元的工程转包给C公司。工程竣工后,A公司仍拖欠C公司151万元。2019年6月,C公司又与A公司签订《食品加工厂600吨污水站修缮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后,A公司除给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C公司16.5万元。为了进一步明确权益,2021年11月,A与C签订《还款协议》:经双方对账,至2021年6月21日,A公司尚欠C公司工程款167.5万元,自2019年8月21日按年利率6.4%计算利息。约定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分期给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现A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C公司诉至本院,要求A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庭审时,A公司辩称:对C公司诉求给付的数额及利息没有异议。但依据双方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仅有2022年1月的第一笔30万到期,其余应履行还款期限尚未届满,C公司对未到期的还款义务诉求条件未成就,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C公司的诉请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首先,《工程转包协议》《债权转移协议书》《还款协议》以及《食品加工厂600吨污水站修缮工程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及协议,应认定A与C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且A公司对拖欠C公司167.5万元工程价款及利息并无异议,故A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次,A公司抗辩只是2022年1月的第一笔30万元到期未付,其余欠款应履行期限尚未届满,C公司诉请条件未成就。但A公司未按约协议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C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公司工程款167.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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