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是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结合本案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案情回顾
2014年,甲生前因生活困难向丙借款2万元,为丙出具借据一份,于2015年向丙妻子丁借款1万元,为丁出具借据一份,二笔借款到期均未偿还。因甲生前一直病重,丙和丁碍于多年邻居情面在其生病期间未向甲索要欠款,后甲去世,丙和丁找到甲妻子乙要求其偿还欠款,但乙称不知道甲的借款而拒绝还款。无奈之下,丙和丁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和丙、丁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在甲去世后,丙和丁以夫妻共同债务向乙主张偿还借款。关于乙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和丁借款,但该借款金额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通过丙和丁提供的录音能够证明乙知晓甲借款的事实,乙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且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认定案涉债务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甲去世后,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丙、丁借款3万元。
法官心语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为避免此类争议,倡导共债共签。出借人如出借款项时有借款人配偶一方届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要求借款人配偶一方以在借款凭证上签名等方式作出明确同意。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