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波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应聘北京世纪天宇公司董事长张国权法律顾问,并代理了2013年12月因经济波动,合作投资方河北金瀚公司,肥乡土地转让方肥乡金地公司,分别由邯郸市中院诉北京公司欠债未还,王建波担任公司两案代理律师出庭由于中院判决有误王建波又代理公司向河北省高院提起申诉,已收取代理费41万元,联同公司支付的7.5万元工资共收取公司48.5万元,可当时王建波明确表态,省高院一定能发回重审的两起案件以省高院维持原判终结。
2014年春季王建波有借用张国权四处筹借资金之机,让张国权从金瀚公司暂取出已抵押的土地证拿到自己手中保存,以保证土地为名让张国权给王建波补签了一份2011年6月28日土地已押在王建波名下的假合同,留下了在假法院代理执行中不通知北京公司及肥乡分公司任何股权人,任意划分北京公司待建的60多亩土地,并在肥乡由县划压机构改革之机你买通原肥乡土地局长陶冲在不经领申批备案情况下给河北金瀚公司经理王秋兰划去建设路以南30多亩土地,并发了土地证(其中含北京公司接手的3亩多马固村合同占地)。王建波与肥乡法院当时执行庭长刘伟(已降职)违背省高在裁定中明确,金瀚公司没有土地优先受偿权的明确意见,在刘伟明知王建波是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不知是何等手法,又在肥乡副院长王志军的纵案下,在肥乡金地公司已查封1号楼房产足以保证公司所欠400多万元购地款的情况下,又将建安路以北未开发的土地(含已开工的5号楼及二层别墅占地)与无德律师王建波以王建波占约63.69%,金地公司占36.41%的比例予以划分抵债,更不能让人理解的是王建波欺骗手段依据邯中院调解赔偿裁定,经能在北京公司多次向领导反映前取得同情支持不再发证的情况下不同北京公司、肥乡分公司管理人员见面,于2019年给北京公司发出已将所谓土地所有权转卖给肥乡金地房地产公司,而获得1300多万元的收益,不知这是什么法律,而金地公司收回30多亩土地后,应当退回北京公司的购地款及土地补偿款,在建设项目已支付4000多万元资金又该谁来赔付。
北京世纪天宇公司法人:张建平
13832073938
会计:赵海森
15533097999
202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