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机动车安全统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无法替代正规车险发挥保障作用,为广大车主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王某驾驶车辆与赵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于事故发生前与某车服公司签订“保障权益电子合同”(即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赵某损失,赵某要求王某及车服公司赔偿剩余车辆维修费用3434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将王某及该车服公司诉至朝阳人民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赔偿。
法庭审理查明,王某与车服公司签订的统筹合同,虽在功能上类似第三者责任险,但车服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资质,并非合法保险公司。该合同也未明确约定,第三者可直接向车服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可另行依据统筹合同向车服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以案释法:统筹≠保险,这些风险要认清
法律性质不同:统筹合同是企业自主开展的互助性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的保险合同,不受保险监管部门严格监管。
理赔保障不足:统筹公司经营稳定性缺乏保障,部分机构可能存在资金实力薄弱、理赔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时易出现“拒赔”“拖延赔付”或“无力赔付”情况。
第三者权益无直接保障:统筹合同的双方是车主与统筹公司,第三者通常无权直接向统筹公司主张赔偿,维权成本更高。
法官提醒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发展,“一车出事故,众车来分摊”的统筹服务以“低价”为噱头吸引不少车主,但背后暗藏高风险。法官提醒大家,机动车保险是转嫁交通事故风险的重要保障,车主应选择具备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机构投保,仔细核实合同性质与条款,切勿因贪图低价选择无保障的统筹服务,避免陷入“省小钱、赔大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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