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医保垫付费用,追偿责任如何定?

2025-11-25 14:05:19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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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垫付的钱,难道不用还吗?”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侵权责任不能让医保基金“兜底”,垫付费用需依法追偿。

案情回顾

吕某乘坐籍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出行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登记在辉南县朝阳镇某汽车救援维修中心名下的轻型专业作业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吕某受伤入院。经朝阳人民法庭审理查明事故责任后,依法判决籍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吕某各项损失54962.45元,涉事汽车救援维修中心同步向吕某履行同等金额的赔偿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吕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已按照医保政策,为其垫付了85031.73元医疗费用。这笔钱该由谁承担?承办法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释明:“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保可以先行支付,但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明确了责任边界:本次事故系第三人侵权导致,籍某、孙某某及涉事维修中心作为直接侵权主体,本就应承担吕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垫付属于“临时救助”,而非“最终负担”。

据此,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明确:吕某在获得籍某及维修中心的赔偿后,需向某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返还垫付的85031.73元费用;同时,某市医保经办中心亦有权直接向吕某追偿该笔垫付资金,法院已依法向医保经办中心告知了追偿的法律途径。

法官提醒

“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财富,是守护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网’与‘救命钱’。”现实中部分群众存在“医保垫付不用还”的误解,但从法律层面看,若因第三人侵权产生医疗费用,侵权方才是最终责任主体,医保基金的先行支付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及时救治,而非替代侵权人承担责任。让侵权者为自身行为“买单”,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守住了全体参保人的“钱袋子”。

这起案件的审结,不仅厘清了交通事故中医保垫付费用的追偿规则,更以司法裁判的形式警示公众:依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避免其成为侵权责任的“兜底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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